大泸网

法学入门:中德对照《著作权法》中关于个人使用目的的定义

佚名

目录

一、中国法有关规定

二、第三次修改草案

三、德国法第53条为私人使用目的和其他个人使用目的而进行的复制(英文文本)

四、私人复制的条件和限制:中德法的比较

1、对于复制的目的有何限制?

2、对于供复制的样本有何限制?

3、对于复制的篇幅有何限制?

4、对于复制的份数有何限制?

5、对复制方式有何限制?

6、是否可以允许第三人为自己进行复制?

7、对复制的作品的类型是否存在限制?

8、如何对私人复制进行补偿?

一、中国法有关规定

《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

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个规定自1990年《著作权法》颁布以来,一直未有变化。

(1)何谓个人使用?使用是什么意思?

根据全国人大编写的《著作权法释义》:

所谓个人使用,其使用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不能用于出版、营业性表演,制作发行录音录像带,在电台、电视台播放,展览、摄制电影、电视等(营利目的)。

具体的使用方式包括:翻译、临摹(复制)、表演、翻录(复制)

(1)为提高自己的外语水平而翻译他人的作品;

(2)为培养自己的技能而临摹他人的书法、绘画;

(3)为自我娱乐而歌唱、弹奏他人的音乐作品;

(4)为丰富自己的文化生活而转录录音带、录像带;

其实,就翻译而言,德国法中,翻译本身就不是受著作权人控制的,因此,也就不存在合理使用的问题(事实上,在我国,虽然著作权人名义上享有翻译权,但私下翻译而不发表和利用的话显然也是无法受权利人控制的);就表演而言,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本身就只是控制“公开”表演,而不控制自我娱乐的私下表演,因此,也无所谓私下表演的合理使用问题,更何况对于“免费表演”本身《著作权法》也有合理使用的专门规定。

所以,按照上述解释,“个人使用”作品作为合理使用存在的主要意义就是那些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而进行的临摹、翻录等复制作品的行为,当然也应该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而进行的复制图书、期刊、文章等的行为。

因此,与其说是这个合理使用是指“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而进行的使用”,还不如说是指“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而进行的复制”。

安卓显示手机被恶意软件刷机,将出现系统问题_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从印刷机到互联网_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从印刷机到互联网

二、第三次修改草案

也许正是发现了“使用”的真实含义,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已经把这一条中的“使用”他人作品改为“复制”他人作品:

2012年3月第一稿

第四十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复制一份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012年7月第二稿

第四十二条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的片段;

2012年10月第3稿

第四十三条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片段;

2014年4月公布的送审稿

第四十三条

为个人学习、研究,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片段;

从上述修改的过程来看,短短一句话的规定中,存在不少值得探讨的变化:

1、对使用目的的限定,删除“为了欣赏”,改为“为了个人学习、研究”;

2、对使用方式的限定,从泛泛的“使用”,明确为“复制”方式的使用;

3、对复制数量的限定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从印刷机到互联网,一稿曾经规定只有“一份”,但又被删除;

4、对被使用作品类型的限定,二稿曾经限于“文字作品”,但又被删除;

5、对被使用作品的篇幅的限定,从无限定,改为限于“作品的片段”。

那么,究竟如何理解这些限定条件?应该怎样作出合理的限定呢?本文将结合德国著作权法第53条的相关规定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从印刷机到互联网,予以解析。

三、德国法第53条为私人使用目的和其他个人使用目的而进行的复制(英文文本)

Article 53

Reproductionforprivateandother personal uses

【私人使用】

(1) It shall be permissible fora natural person【自然人】tomake single copies【制作数个复制件】ofa workforprivate use【私人范围的使用】on any medium【复制在任何介质上】, insofar as theyneither directly nor indirectly serve commercial purposes【非用于商业目的】, as long asnoobviously unlawfully-producedmodelor a modelwhich has beenunlawfully made available to the publicis used for copying.使用不是【明显非法制作的模板】或者【已经非法向公众提供的模板】来进行复制

A person authorised to make copies may also cause such copies to bemade by another person【通过第三人复制】ifno payment【或者是无偿的】is received therefore,or ifit involves copieson paper or a similar medium【或者是在纸张或类似介质上复制】which have been effected by the use of any kind ofphotomechanical techniqueor by someother process having similar effects【用影印技术或具有其他类似效果的方法】.

(2)【个人使用】

【the 1st sentence】

It shall be permissible to make single copies of a work or to have these made

1.for one's own scientific useif and to the extent that such reproduction is necessary for the purpose and it doesnot serve a commercial purpose,

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从印刷机到互联网_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从印刷机到互联网_安卓显示手机被恶意软件刷机,将出现系统问题

2.for inclusion in a personal archiveif and insofar as the reproduction is necessary for this purpose andone's own personal copy of the work is used as the modelfrom which the copy is made,

3.for one's own personal information concerning current affairsifthe work was broadcasted,

4.for other personal use

a) in the case ofsmall partsof a released workorindividual articlesbeing released in newspapers or periodicals,

b) in the case of a work which has beenout of print for at least two years.

【the 2nd sentence】

This shall apply in the case underthe first sentence, number 2onlyif in addition,

1. the reproduction is effected on paper or any similar medium by the use of any kind of photographic technique or by some other process having similar effects, or

2. exclusively analogue use takes place, or

3. the archive acting in the public interest and pursues no direct or indirect economic or commercial purpose.

【the 3rd sentence】

This shall apply in the cases referred to underthe first sentence, numbers 3 and 4onlyif in additionone of the conditions under the second sentence, numbers 1 or 2 pertains.

【全篇复制】

(4) The reproduction of

a)graphic recordings of musical works,

b)a book or a periodical,

in the case ofan essentially complete reproduction,

shall, insofar as this does not occur by means of manual transcription,always be permissible onlywith the consent of the rightholderorunder the conditions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2), first sentence, item 2【for inclusion in a personal archive】,orfor personal use if, the work has beenout of print for at least two years.

(5)【数据库作品】

Paragraph (1), paragraph (2), first sentence, items 2 to 4, as well as paragraph (3), item 2,shall not apply to database worksthe elements of which are individually accessible by electronic means.

Paragraph (2), first sentence, item 1, as well as paragraph (3), item 1,shall apply to such database workson condition that the scientific use or use in instruction does not serve commercial purposes.

(6)【对复制件的利用方式:禁止发行传播,允许出借】

The copies mayneither be distributed nor communicated to the public. It shall, however, bepermissible to lendlawfully produced copies ofnewspapersandout-of-print works, as well as those worksin whichnodamaged or missing partshave beenreplacedby means of copies.

(7)【必须经同意的情形】

The recording of public lectures, productions or performances of a work on video or audio recording mediums, the realisation of plans and drafts of artistic works and the reconstruction of architectural works shall always be permissibleonly with the consentof the rightholder.

四、私人复制的条件和限制:中德法的比较

1、对于复制的目的有何限制?

中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没有笼统规定可以为了个人使用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他人作品,而是明确限于仅仅三个目的“个人学习、个人研究和个人欣赏”。

但是,德国法既一般性地规定了

“为了私人(范围内的)使用”【第53条第一款forprivate use】,或,

“其他个人使用”【第53条第二款第1句第4项for other personal use】,

又特别列举了几项为了个人使用目的的表现【第53条第二款第1句第1、2、3项】:

(1)为了自己进行科研for one's own scientific use

(2)为了保存在个人档案中for inclusion in a personal archive

(3)为了个人自己了解时事信息for one's own personal information concerning current affairs

可以看出,德国法并没有将这个限制和例外局限在“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为个人存档、了解时事为目的的复制也可以包括在合理使用的范围;而且,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德国法允许一切为了“私人范围使用”和“其他个人使用”的目的而复制他人的作品。

因此,中国法把这个合理使用的情形仅仅局限在“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目的,甚至删除了“个人欣赏”的目的,显得比德国法规定的条件更为严格。

何谓私人使用?

首先,私人使用也是属于个人使用(personal use)的范畴。

其次,所谓“私人使用(private use)目的”是指在私生活领域内,为了私人以及与该私人有关的人使用的目的【但不能随便给第三人,或者陌生人,或自己的顾客,或交给其他与私人非相关的人使用】。

比如:以私人表演为目的,而复制乐谱;为了考察自己的演奏技巧,而录制自己对音乐的表演;为了私人欣赏,而录制广播的音乐或转录到光盘上播放;为了私人学习,而录制课堂讲课内容。

但是,为了教育目的进行复制,是否属于为了私人使用目的的复制,有争议。联邦法院似乎认为不属于,而雷炳德批评这样的观点。

何谓个人使用?

首先,所谓“个人使用目的”,强调的是个人自己使用,而不是给第三人使用(不同于私人使用的可以涵盖私人圈子)。

其次,这里的“个人”不仅仅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包括股份公司或政府机构)。

再者,个人使用的情形既有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第53条第二款第1句第1、2、3项】,也有兜底规定的【第53条第二款第1句第4项for other personal use】

(1)第一项:以科研为目的的复制行为,必须是为了科研需要,不具有营利目的。如,科研机构,也可以进行电子化的复制。【我国也有科研目的的规定】

(2)第二项:以存档为目的的复制行为,如,图书馆存档,但不能用于出借,不能具有营利目的。【我国也有专门就存档的规定】但是,对于报纸、售罄的作品、原件存在残缺的作品,可以制作完整复制件用于出借。【参见第53条第6款】

(3)第三项:以了解时事信息为目的复制行为,如企业或机关录制节目,用于内部教育,不能用于营利目的。【我国的个人学习目的可以涵盖】

2、对于供复制的样本有何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对此未作限制和规定。

但是,德国法明确:noobviously unlawfully-producedmodelor a modelwhich has beenunlawfully made available to the publicis used for copying.即,用于复制的样本(model)必须:不是明显非法制作的样本或者非法向公众提供的样本。

比如,不能是来自在线交换音乐、电影和软件的网址;明显属于盗版的书籍。

换句话说:用于复制的原件应该是有合法来源的,但是,允许学生为了学习需要对借来的书籍进行复印。

另外,用于存档目的的复制,必须是以自己占有的作品载体为复制样本。

3、对于复制的篇幅有何限制?

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将此限定为“作品的片段”。

但是,德国法虽然也对复制的篇幅有着谨慎的限制(特别是对于整本书或整本期刊,原则上不允许复制),但并没有一律禁止全文复制:【第4款】

首先,如果是以(手工)抄写方式的复制,允许抄写整本书或者整本期刊;

其次,如果是为了存档需要,允许复制整本书或整本期刊;

再者,如果是售罄2年以上的作品,允许复制整本书或整本期刊。【第2款第4项b】

还有,对报刊上发表的个别文章(非整本刊物),允许为了个人使用目的进行全文复制。【第2款第4项a后半句in the case ofindividual articlesbeing released in newspapers or periodicals】

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从印刷机到互联网_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从印刷机到互联网_安卓显示手机被恶意软件刷机,将出现系统问题

另外,德国法虽然没有禁止为了私人使用目的对文字、音乐、电影、美术等作品的整个复制。但是,在一般的其他个人使用目的的情况下(不包括科研、存档和了解时事信息的目的),只能复制作品的小片段、小篇幅。【第2款第4项a前半句in the case ofsmall partsof a released work】

4、对于复制的份数有何限制?

中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私人使用而复制的数量没有明确的限制,第三次修法草案曾限制为“一份”,但最后公布的文本又删除了这个限制。另外,就为教学和科研,规定了可以少量复制。显然,立法者对此问题显得非常的谨慎。

德国《著作权法》也同样没有明文的规定。但是,这并非说可以随意复制而不受数量限制。

德国法官认为,就“私人使用目的的复制”,一般来说是不超过7份,很多人说要少于3份。但就“其他个人使用目的的复制”(包括为个人科研、存档、了解时事信息的需要而复制以及为个人使用而对作品片段、报刊文章、售罄图书的复制),似乎没有数量上的明确限制,但是,因为这里严格已经限定了使用目的,其复制的份数也只可能是为个人使用需要而少量的几份而已。

【另外,德国法第53条第3款还专门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非营利教育培训、职业培训的需要,可以复制一个班级的数量。——这个规定明显比我国为了教学和科研,只能供教学和科研人员使用,要宽松得多了。】

5、对复制方式有何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对此没有做出规定。而德国法对此的规定却要细致和严格得多。

(1)如果是复制整本书或期刊,只能以“抄写”的方式进行。但存档需要以及对售罄2年作品的复制除外。

(2)如果是为了存档目的的复制,只能是传统的复制方式(以纸张、缩微胶片或类似介质,以影印、照相等同效方法),但不能存储到计算机或制作电子档案。

(3)如果是为了了解时事信息,仅限于录制广播电视节目;

(4)如果是为了个人使用目的而复制作品片段或报刊文章以及售罄2年的作品,也只能是传统的复制方式(以纸张、缩微胶片或类似介质,以影印、照相等同效方法);【第2款第3句】但是,图书馆可以为个人使用目的、根据个别订购,通过传真方式(但不允许以公开的点播方式—按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向订购者传送报刊文章和作品片段。【2008年修订之第53条a第1款】

(5)当复制是以传统复制方式(影印、摄影或类似方式复制到纸张或类似载体)进行时,允许使用者以外的第三人为其进行复制。(参见下文:第三人复制)

除此之外,一般地,如果是为了“私人使用”目的,允许“以任何介质”进行复制,既允许以传统方式进行复制,也允许也电子化方式进行复制,包括手写、打字、影印、微型摄影、射线片子、录音、录像、光盘刻录等方式。

6、是否可以允许第三人为自己进行复制?

中国《著作权法》没有对此加以规定。现实中,在中国大学校园周围遍布的复印店都在为师生们提供这种复制服务。那么,这种第三人复制的行为是否属于私人复制合理使用的范围呢?

德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在满足为私人使用或其他个人使用目的的前提下,都允许由他人为自己进行复制。但同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第53条第1款第2句】

(1)第三人进行的复制是无偿的【官方立法理由认为,图书馆为读者复制而收取正常费用,也算“无偿”】;或者

(2)第三人进行的复制是以传统复制方式进行的,如复印店。

换句话说,如果是无偿方式的复制(如,委托自己的秘书或助手进行复制),允许以电子化方式进行复制;如果是复印店以传统方式进行复制,则允许收取费用(有偿)。

7、对复制的作品的类型是否存在限制?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拟的2012年7月第二稿第四十二条曾经试图将为个人使用而进行的复制限于“文字作品”,但是,这显然是过于严格了。连德国法都没有对此作出如此严格的限制。

但是,德国法对于一些特殊作品的私人复制,确实做出了“必须取得授权”的专门限制:

(1)对音乐作品的乐谱图形(graphic recordings of musical works)的复制,除非是抄写、存档需要或已经售罄2年;【第53条第4款a】

(2)对电子数据库作品(database worksthe elements of which are individually accessible by electronic means)的复制,除非是为了科研和课堂教学目的的使用。【第53条第5款】

(3)对计算机程序的全部或部分复制。【第69条a第4款、第69条c第1项】,除非是为了使用该程序的需要进行安装复制。【第69条d\e】

(4)对公开演讲、作品的表演和放映进行录音录像(录制)。【第53条第7款】

(5)依据美术、建筑作品进行施工或建造。【第53条第7款】

8、如何对私人复制进行补偿?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了私人复制的合理使用,但没有规定任何补偿。

为了“避免由于大量使用无法监控的(复制)手段而对作者利益造成过大的损害”,原则上,“使用每一种现代化复制手段(不包括抄写、打字)进行的每一个复制都应该向作者支付一定的报酬”,因此,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向用于复制的“设备或介质”的生产者、进口者以及交易者、影印设备经营者,请求支付适当报酬。【第54条、第54b条,第54c条】但只能通过集体管理组织主张【第54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