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消息,从即日起建立疫情防控举报奖励制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被举报对象为我市市场监管领域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一)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三)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或配制制剂的;
(四)生产、销售未按规定备案或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的;
(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护用品的;
(六)销售、储存未取得“三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一报告(核酸检测报告)、一信息(‘川冷链’追溯信息)”进口冷链食品的,以及其他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
(七)违法销售走私食品、疫情防护用品的;
(八)市场监管领域其他涉嫌违反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与个人。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也可到所在区县市场监管局举报。
三、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奖励举报应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并提供相关证据;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举报人须提供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经其授意实施举报的、因其他案件检举揭发他人的、新闻媒体报道后进行举报的,不在举报奖励的范围。
(二)奖励标准:被举报事项被市或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无行政处罚金额或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三)奖励确定: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按收到举报时间的先后顺序,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奖进行奖励;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的,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四)奖励的发放:奖励原则上应于行政处罚结束的15个工作日内,由举报处理部门(案件查办部门)启动奖励程序。奖励以转账形式发放至举报人本人的银行账户。
(五)实施奖励的时间范围: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具体时间以我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指挥部发布的时间为准。
四、市及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实行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五、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六、举报奖励行为适用专门法律法规办法的,从其规定。
七、本通告由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1日